8、国防工业和战略产业;
9、农业(包括种植业);
10、印刷媒体;
11、广播;
12、邮政服务。
4、印度政府有所保护或扶持的行业
有些行业的项目虽然不超过外资股份最高比例的限制,但出于对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印度政府规定不能适用“自动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这类项目如下:
1、特别为小型企业有所保留的行业;
2、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行业;
3、所有与航天和国防有关的项目。
经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外资可以参与印度私营企业获取工业生产许可证,且项目规模低于10亿卢比的国防生产项目的合作,但外资股权不能超过26%;
4、所有与核能有关的项目;
5、完全出口型企业,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电子硬件技术园区和软件技术园区的项目;
6、现有企业股权获取;
7、工业产业政策尚未包括的行业,或外资股权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的项目。
四、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类似我国商务部的外经贸统管部,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